总量近35万亿,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不可忽略的一点
  • 时间节点 2021-08-04

近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20年,全球47个国家数字经济规模总量达到32.6万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3.0%,占GDP比重为43.7%。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为5.4万亿美元(约34.98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同比增长9.6%,位居世界第一。

当天多部门负责人齐发声,释放下一步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信号。但安邦智库(ANBOUND)的研究团队以为,在加大、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发展数字经济有“快进键”,但没有“快捷键”,还有一个一个坡要去爬,一条一条河要去趟。这其中便有一个很基础的问题需要先着重搞清楚——数据权属问题。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数字生活日益深入的情况下,数据权属作为数字经济中市场规则和社会规则的基本问题,其意义和影响会越来越明显。

就比如前段时间的有关某电动车制造商的维权事件,其衍生问题之一便是“消费者是否能获取涉及车辆的数据?”有关数据的使用和分析,涉及到车辆质量的评估和责任的认定,因此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但这一问题从更深层来看,便涉及到数据的权属问题。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后,消费者使用产品中产生的数据应该属于谁?电动车制造商是否有权拒绝消费者获取相关数据?第三方是否有权利使用这些数据?这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关于数据权属的法律体系,国内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从国内情况来看,民法典和去年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信息的权属和保护有所涉及。民法典所定义的个人信息数据,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对于这些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属,即将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该项法律将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之中,我们看到:

一方面,各种信息正在产业数字化过程中,形成各种原始数据的数字化,不断被各类互联网企业所获取。对于这些数据和信息的权属,实际上无论从欧盟的《通用数字保护条例》,还是国内的法律法规,都有相对明确的认定,可以说争议不大。争议在于,对于以这些数据为基础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方面,数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问题。

另一方面,消费者和企业在使用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的数据信息,其权属如何,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明确。国际和国内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还在利用相关的法律空白,将数据通过各种形式来“变现”,为企业自身谋取利益。

依旧以上述提到的维权事件为例,在这个事件中,个人在使用数字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信息,即车辆使用的后台数据记录,这些数据的权属目前还没有从法律上给出明确界定。正因如此,其在事件之初拒绝消费者获取相关数据。不过,从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事件的处理来看,这些数据从监管部门的理解上,其权利还是归于个人所有,因而要求该电动车制造商“无条件”提供相关数据。这在法规执行方面提供了一个案例,对未来解决相关数据权属争议,具有参考和示范的作用。

目前,数字经济已涉及到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2020年4月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民数量达9.0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另外,政府公众数据、企业数据等等都在日益普及的数字社会化活动中,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正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和损害。

从目前中国对于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的过程看,互联网企业依据自身获取和产生的数据优势,谋取不正当市场竞争优势,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中的普遍现象。这些大型互联网平台把采集的大量数据作为其“矿产”资源而独自拥有,而忽略了个体对于数据的权利。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美团、携程、滴滴等平台企业都因此被处罚。国际上,谷歌、亚马逊、FACEBOOK等大型互联网企业也都成为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对象。

对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监管的加强,表明原始数据的权属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和公众利益,也涉及到产业的发展、企业盈利的模式,以及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选择和价值取向。

从法律角度看,有法律人士表示,个人和社会信息,既包括网上金融资产、线上付费虚拟产品等易于明确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实体财富,也包括聊天信息、个人照片、浏览与购物记录等难以归属的数字资产。这些数据不仅涉及人们自身,还涉及其与数字服务提供商的财产关系,被称为具有人身性质的数字财产。这类资产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如何确立数据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和产权制度,便成为数字经济未来如何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数据权属问题引发争议,意味着数据不仅仅成为企业和整体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更涉及到个人和公众的利益。安邦智库(ANBOUND)曾经指出,在数字化发展中,各种信息和数据都具有公共属性。基于这些数据应用的各种互联网数字平台,同样具有公共属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和社会责任。在个人数据权属明确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应是数字经济时代所需要面对的基础性问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属问题正不断影响到个人和企业利益。数据权属不仅是数字经济的市场规则和行为规则的基础,也决定了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和社会价值取向,需要从法律和市场规则方面尽快予以落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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